新京報快訊 據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消息,3月19日,“經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準,以制造毒品罪判處被告人馬某、寇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當庭宣讀完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后,將馬某、寇某執行死刑。
據了解,根據法院審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馬某、寇某在廣東省珠海市共謀制造氯胺酮(俗稱K粉),馬某負責聯系購買制毒原料羥亞胺,并支付購買羥亞胺以及租房、租車、購車、人工等費用,寇某負責具體制造毒品并出資購買制毒配劑。同年12月,根據馬某指示,寇某伙同田某,通過張某在河南省修武縣一山窩處租用兩間簡易平房作為制毒場所。2015年1月16日,寇某等三人陸續制造除大量成品及半成品氯胺酮。
2015年1月17日,公安機關在上述地點抓獲張某,并當場查獲制毒工具及成品氯胺酮111.84千克、4.36克和含氯胺酮成分的液體126.16千克。當日,公安機關分別在河南省焦作市、廣東省珠海市將寇某、田某及馬某獲歸案。
珠海中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馬某、寇某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為均已構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田某、張某非法持有毒品氯胺酮,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寇某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珠海中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馬某、寇某犯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田某、張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一審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維持原判。
日前,經最高人民法院復核確認,該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核準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第一審對被告人馬某、寇某以制造毒品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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