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庭審現場。
紅網時刻9月27日訊(記者 鄭濤 通訊員 劉笑貧)9月27日,長沙市開福區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被告人劉琴等17人涉惡“套路貸”案件,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劉琴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4年,犯虛假訴訟罪,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合并執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14萬元;其余16名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至6個月,并處罰金4.5萬元至3000元不等。
該案是開福區首起涉惡“套路貸”案件,也是長沙市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以來打擊的涉黑涉惡虛假訴訟的第一案。
2017年6月至2018年9月期間,被告人劉琴糾集王偉(另案處理)、被告人肖波、楊卓武等人,在長沙市開福區萬達廣場先后成立湖南凱聚信息咨詢有限公司、湖南視點汽車服務有限公司、十安車貸公司(未工商登記),三家公司均下設業務部、貸后部、內勤財務部,業務部負責招攬客戶前來貸款,貸后部負責對被害人進行“家訪”(了解被害人家庭情況、財產情況)、催收、談判、拖車等,內勤財務部負責記錄被害人借款、還款情況、公司收支情況等。
上述三家公司在未取得任何金融及借貸資質的情況下,以“低息、無需押車貸款”為誘餌,誘騙被害人簽訂空白借款合同,通過虛增債務、制造資金走賬流水、單方面肆意認定違約、轉單平賬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財產,從事“套路貸”惡勢力詐騙犯罪。經審計,至案發,被告人劉琴通過上述三家公司共詐騙被害人320人,詐騙金額7346425元,其中犯罪既遂3850954元、犯罪未遂3495471元。
2017年4月5日,被害人潘某經人介紹至被告人劉琴處借款。潘某要求借款4.5萬元,卻被要求寫下30萬元的借條。次日,被告人劉琴將4.5萬元轉至潘某賬號。因無法償還債務,2017年6月12日至18日期間,被告人劉琴指派被告人劉航輔、王巍、朱志偉等人以索要債務為由,多次采用錘門、撞門、通宵值守、堵塞門鎖、傾倒垃圾、噴灑油漆等方式騷擾被害人潘某的妻子,上門要債。之后,被告人劉琴還派人前往潘某父母住處,采用堵門鎖、油漆寫“欠債還錢”字樣等方式滋擾二人生活。2017年7月5日,劉琴為索要債務,派人至湘潭市某醫院對潘某的妻子進行圍堵,并散發“無良醫生、無良父母”等內容的傳單,逼迫其償還債務。
2017年8月,被告人劉琴在明知借款實際為4.5萬元的情況下,故意捏造被害人潘某向其借款30萬元的事實,向法院提交故意制造的30萬元銀行流水及相關借條提起虛假訴訟,妨礙司法秩序。
法院認為,被告人劉琴等17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假借無抵押貸款之名,采取虛增債務、制造銀行流水痕跡、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壘高借款金額等 “套路貸”手段詐騙他人財物,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劉琴、王巍、朱志偉、劉航輔采用“軟暴力”手段,強行索要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被告人劉琴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其行為已構成虛假訴訟罪。依法應當追究十七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各被告人糾集一起,重要成員較為固定,長期進行有預謀的“套路貸”犯罪活動,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財產安全和其他合法權益,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秩序,造成了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系惡勢力犯罪集團,被告人劉琴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按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被告人楊卓武、肖波系犯罪集團的主犯,應按其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其他被告人系犯罪集團的從犯,依法應當減輕或從輕處罰。根據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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