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準備好了嗎?“民法典時代”真的要來了!民法典將分散的民事法律規范凝聚成完整的、體系化的法典。如今,這部凝聚著幾代人心血,飽含著人們關注和期待的民法典終于將完成它的“成人禮”,走進千家萬戶,走進你我身旁。如果審議通過,民法典將成為新中國成立以來第一部法典,作為民事權利保障的“宣言書”,將怎樣保障普通老百姓的權利?代表委員們及專家就民法典草案中涉及的熱點問題展開討論。
總則編:完善監護制度 保障“胎兒”權益
民法典草案由總則編和6個分編構成。2017年10月1日,民法總則正式實施,它是民法典的開篇,也是民法典整體架構的基石,規定著民法典的基本原則和一般性規則,對整部民法典起著提綱挈領的作用。民法典草案將民法總則納入總則編,基本保持民法總則的結構和內容不變,統領民法典其他6個分編。
一個胎兒還沒有出生,父親就去世了,這個胎兒有沒有繼承父親財產的權利?總則編草案中增加了對胎兒利益的保護,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予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
總則編草案還對監護制度作了完善,明確父母子女間撫養贍養等義務,擴大被監護人范圍,強化政府監護職能,并就監護人的確定監護職責的履行,撤銷監護等制度作出明確規定。總則編草案將見義勇為的行為通過法律形式予以鼓勵和保護,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堅持人民至上的原則,將人民本位貫穿始終,是民法典的突出亮點。”全國人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人大農業與農村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蔡昉表示,法典制定過程中堅持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立足國情和實際、符合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現實需要、完善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客觀要求,也符合增進人民福祉、維護最廣大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要求。
物權編:落實農村承包地“三權分置”制度
草案物權編規定了用益物權制度,明確了用益物權人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以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等用益物權。
現行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而草案物權編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可以自主決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相關規定作了完善,增加土地經營權的規定,并刪除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以適應“三權分置”后土地經營權入市的需要。
全國政協委員、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湯維建表示,這樣既能夠保障農民獲得穩定收入,又可以防止出現土地撂荒、閑置等狀態。
合同編:禁止高利放貸 完善合同規則
民法典草案共有1260條,其中合同編有525條,占到近一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近年來,套路貸、高利貸等民間借貸領域的諸多亂象既影響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給經濟社會穩定帶來隱患。為此,民法典草案合同編明確規定,禁止高利放貸,借款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這體現了國家對高利放貸日漸趨嚴的懲處態勢。禁止高利貸也是為了鼓勵人們將更多資金投入到實體經濟。這在當前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背景下,有重要現實意義。”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院長王軼表示。
草案合同編也予以明確: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對方沒有注意或者理解與其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的,對方可以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
人格權編:加強個人信息保護 守護“秘密花園”
人格權獨立成編是民法典草案的一大亮點。代表委員普遍認為,這是民法典立法的重大創新,有助于強化對人格尊嚴的全面保護。
個人信息被手機APP悄悄收集?電話詐騙、廣告騷擾頻頻出現,讓人忍無可忍?……民法典草案及時對這些問題進行了回應,擬規定,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法律保護公民的隱私權不受侵犯。
全國人大代表、中國郵政集團有限公司上海市郵區中心局郵件接發員柴閃閃認為伴隨著快遞實名制普及,快遞面單上個人信息“一覽無遺”,成為個人信息泄露的重災區。他建議政府部門在加強快遞企業內部信息運營監管的同時,加大推進快遞企業使用隱私面單技術的力度。
全國政協常委、國務院參事甄貞則遞交了一份關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公民個人信息收集與保護的提案。她呼吁,疫情之下,對公民個人信息保護不能放松。
她建議,為防控疫情而收集個人信息的單位,應當事先向公安機關報備。同時也應限制收集單位的知悉人員范圍,加強過程管控。
繼承編:擴大遺產范圍 保護“網絡虛擬財產”
一段時間來,“去世后如何處理社交賬號”、“游戲玩家死亡后家屬要求繼承游戲賬號”的話題和案例時常登上微博熱搜。辛苦練級的游戲賬號,添加成百上千個好友的微信號、QQ號,還有電子郵箱、手機號碼等,這些使用越來越廣泛的虛擬財產能不能繼承?如何繼承?
此次民法典草案繼承編對繼承遺產的范圍做了改變,將繼承法中遺產范圍、公民的收入、房屋、林木、文物著作權等一一列舉的方式刪除,將遺產范圍擴大為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并采取了概括的方式,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財產,在其死亡后都屬于遺產,可以被繼承,最大限度的保障私有財產繼承權。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立新認為,這樣一個彈性的規定其實有很大好處,一些網絡虛擬財產,如虛擬貨幣等都概括在里面了。
侵權責任編:禁止高空拋物 守護“頭頂上的安全”
近年來,高空拋物傷人事件頻發,如何將群眾“頭頂上的安全”守護好成為社會關注焦點。為此,草案侵權責任編對高空拋物墜物治理規則作進一步完善,擬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同時針對此類事件處理的主要困難是行為人難以確定的問題,強調有關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同時草案還規定,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類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有關部門介入調查以后,往往能夠找出肇事者,這樣一來,就能夠大大減少‘一人拋物,全樓買單’這種情況的出現。”全國人大代表、廣東省律師協會會長肖勝方解釋道,因為明確了責任,物業公司也會更加積極主動地做好防范措施,從源頭上守護百姓“頭頂上的安全”。(記者 高雅 石亞楠 繆翼 孫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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