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新報湖南訊(記者 陳斌 )長沙市天心區興威名城“地下車位”官司昨天進行了繼續開庭。 5月25日上午,因為開發商方訴訟代理人準備不足,第一次開庭被迫擇期再審。6月1日下午, 在民法典頒布后,這起備受長沙市民關注的“地下車位官司”再度開庭。
法官表示:此次庭審對停車位不再進行確權登記,只進行租賃合同糾紛的審理。而庭審中,有無人防工程成了庭審爭議焦點。
開發商方:反駁物業、業委會“棟證”說
6月1日的庭審在民庭第八庭進行,
在庭審中原告開發商方的訴訟代理人出示了6組證據,其中包括興威名城地下車庫管理協議,即開發商和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的協議約定,開發商催繳函等。分別證明擁有興威名城—201、—301(也就是負二層負三層車庫)的產權以及擁有
開發商的訴訟代理人說,興威名城一共198戶,從項目建成到2005年,出售了166戶,剩余32戶建筑面積為19534.55平方米,由開發商自持,并更新了新的產權證,2005年10月到2008年元月,開發商又陸續出售了上述·32戶房子中的12戶,其中包括2006年9月18日出售給唐品芳(業主委員會主任)的1701房。
截至目前,開發商剩余房屋數為20戶,建筑面積為17000多平方米,均有長沙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進行的書面記載。
該20戶明確包括—201、—301、—101這3個戶數,以及102,305等17個戶數,該20個戶數均為開發商的專有戶,與業主委員會、物業管理和任何第三方均無產權糾紛。
“經過實測,興威名城實有面積與報建的面積符合,另外,興威名城產權又進行了變更,包括夾層和加建的陽臺。建筑面積增加至45181.02平方米,這個建設變更基本符合規劃審批、圖紙要求。
—201、—301、—101為獨立戶數,均屬于開發商。
被告律師:開發商“大證”不能反應真實情況
長沙市涂新名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長沙市天心區芙蓉南路名城業主委員會( 被告)之質證意見 :
一、對開發商《房屋產權證》其登記表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和證明目的均不予認可。理由如下:開發商第一組證據,署期于2005年6月21日,屬于《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有效期間的初始登記證(俗稱“大證”),那時辦大證時,不要求對共有部分作區分記載,小區項目的全部建筑面積(包括共有部分的面積)都是辦在開發商的名下,即先初始登記為開發商的產權(這屬于名義上的登記,不反映變化中的當今實際權屬狀況)。
從2008年7月1日《房屋登記辦法》施行之日起,才在法律技術層面要求將共有部分作區分記載。開發商提供的這個大證,便也把項目的階段性剩余的全部建筑面積(包括共有部分的面積)都辦在自己名下。因為,項目實際測繪總建筑面積為45181.01㎡,實際總登記面積為45180.99㎡。
法律依據如下:
《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六條:新建的房屋,申請人應當在房屋竣工后的3個月內向登記機關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并應當提交用地證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房屋竣工驗收資料以及其他有關的證明文件。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轉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申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登記機關提交用地證明等有關文件,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
《房屋登記辦法》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對建筑區劃內依法屬于全體業主共有的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請登記,由房屋登記機構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不頒發房屋權屬證書。
該“大證”依法無效。直言之,一旦發生轉讓分割,“大證”就無效。開發商已出售案涉小區的專有住宅,相應權屬發生了變更,原初始登記的權證不能反映當前真實權屬狀況,應以當前的權屬登記為準。
另外,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最新的查詢結果表示,項目車庫不在開發商享有單獨所有權證的范圍;當今時期并沒有登記為開發商的專有部分,芙蓉南路名城項目的車庫沒有獨立產權。
原告不是車庫的專有權利人,其不僅無權處分項目負二層、負三層車庫的所有權和使用權,而且,其以合同方式擅自處分共有停車場的行為也違反了《物權法》第70條、第72條以及《物業管理條例》第27條等強制性規定。
原告依法無權收取所謂車位費(實質是車位租金)。
庭審:人防工程成焦點,原告訴訟代理人回避
在庭審中,原告開發商的訴訟代理人稱-101,-201,-301(即負一層、負二層、負三層)歸開發商享有占有、處分、使用、收益的權力。
被告律師稱負一層即入戶層(包括會所和入戶通道),負二層為架空層,負三層包括地下人防工程時,如果負一層屬于開發商,請問入戶通道也都是開發商的,那么小區業主從哪里進出小區呢?原告訴訟代理人沒有正面回應。
此案的主審陳法官表示,此案的車位歸屬并不在法院審理之中,此次庭審只負責合同租賃糾紛的審理。
長沙自管小區,在一些業主中贏得網紅小區稱號的東成大廈業主委員會主任談俊庭后,特意致函天心區法院及主審陳法官。提出興威名城業主委員會、物業方律師在法庭上出示的三份竣工圖,第一份是屬于國家的地下人防工程,第二份是屬于共有的架空層,第三份是業主進入小區的公共入戶層。
根據規定,這三層房產都不可以從初始登記證上分割出去,除非開發商“本領通天”。
”原告完全可以拿著初始登記證去不動產管理中心進行分割轉移,辦理專屬于原告的產權證(分證),把涉案房產辦理到自己的名下。為什么不去辦?屬于國家產權的人防工程能把產權分割到原告名下嗎?架空層能辦到原告名下嗎?入戶層能辦到原告名下嗎?“談俊質疑道:屬于國家財產和共有財產的人防工程、架空層、業主進入小區的入戶層,原告有資格拿出來對外出租嗎?別人的房產開發商能拿出去出租嗎?
6月日下午5時40分左右,此案一審庭審結束,由于此事復雜、跨度時間較長,法官沒有當庭宣判!
相關熱詞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