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人控訴汕頭公安民警,將討要貨款辦成冤假錯案,呼請上級機關調查昭雪)
近日,長沙商人王潤志發來一份《汕頭民警余昱、許遵波徇私枉法,為幫助當地商人逃債,將經濟糾紛人為制造成冤假錯案》求助信。澎湃新聞對王潤志信中的事件分別于2019年4月30日刊發《湖南商人討要貨款之后:被控刑案4換罪名,中院二次發回重審》(報道鏈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336752)以及2020年10月31日刊發《一商人被訴四年內四換罪名,第二次重審允許當庭播放對賬錄音》(報道鏈接: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9731362)等進行了詳實報道。
這次信中寫到,2010年5月25日,汕頭市雅娜化妝品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雅娜公司”)與長沙商人王潤志簽訂《補充協議》并授權王潤志將2011年度與家潤多超市3651A合同變更到了雅娜公司名下,變通增加了雅娜公司條碼。一年以后又與家潤多續簽了合同,且該合同原件由雅娜公司省區經理丁歡華從家潤多簽領。
雅娜公司實際控制人呂在坤除了惡意拖欠王潤志214萬多元貨款,更嚴重違反合同約定向長沙地區各區、縣市場竄貨,將王潤志苦心經營多年所開發的市場侵占殆盡,造成王潤志巨大的經濟損失。呂在坤顛倒黑白,于2014年1月開始在汕頭市潮南區法院訴訟,其中捏造事實向王潤志索賠806000元,后撤訴。2014年7月,呂在坤再次在潮南區法院虛假訴訟,反過來追訴王潤志2102999.88元貨款,承辦法官還是吳盛杰。吳盛杰法官在之前的調解過程中就知道雅娜公司拖欠王潤志巨款的事實,因而就明知該210萬元的案件為虛假訴訟。該案因吳盛杰指使呂在坤賄賂證人,讓證人作偽證被舉報而撤訴。
2014年底,王潤志在長沙市雨花區法院分別起訴雅娜公司214萬余元貨款及300萬元違約賠償,且法院依法凍結了雅娜公司220萬元現金。呂在坤眼看即將敗訴,與汕頭市潮南公安民警余昱、許遵波串通,捏造王潤志偽造印章的虛假事實,于2016年2月19日將王潤志“涉嫌偽造印章”刑事拘留。
2016年3月25日,潮南區檢察院以“詐騙罪”批準將王潤志逮捕。呂在坤收買王潤志律師,通過律師及個別辦案民警再三威脅王潤志:就算是冤假錯案也要判你10年以上,如果你將雨花區法院標的520萬元的所有民事案件全部撤訴,雅娜公司就給你出諒解書,你就可以取保候審回家。
2016年4月17日,王潤志在看守所被迫與呂在坤簽訂所謂的“和解協議”放棄520萬元權益。
2016年6月7日,王潤志被取保候審。9月9日潮南區檢察院以“合同詐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5日潮南區法院以“合同詐騙罪”判處王潤志緩刑。
2017年5月27日,汕頭中院以“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潮南區檢察院第二次起訴書只字未改,仍以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
2018年2月14日,潮南區法院卻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判處王潤志緩刑。
2018年7月9日,汕頭中院二審再次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潮南區檢察院第3次起訴書仍只字未改,再次以合同詐騙罪提起公訴。
新的合議庭對王潤志的部分無罪證據進行司法鑒定:潮公(刑)鑒通字(2020)04002號鑒定意見通知書顯示:雅娜公司存在2套以上印章。
2020年10月22日,第三次一審開庭,當庭播放呂在坤通過律師威脅王潤志的錄音;播放廣州對賬錄音錄像,雙方幾十次提到3651A合同及貨款;帶到廣州給雅娜公司核對并復印、在雨花區法院經過兩次庭審質證的3651A貨款票據原件;家潤多天馬店73個條碼的票據原件;雅娜公司授權王潤志為長沙地區總經理的《確認》原件;2010年8月5日11:05雅娜公司傳真的“只要能變通增加條碼至80個,我司同意將3651A合同變更到我司名下并負責稅票”的《確認》;2011年2月8日雅娜公司授權王潤志為“長沙經理”的2份《確認》等。
典型的經濟糾紛,王潤志之所以遭受潮南區公、檢、法“偽造印章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四換罪名,至今案件仍無結論,造成冤假錯案的主因:
一是呂在坤、丁歡華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民警余昱、許遵波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相互勾結、串通,人為制造一系列自相矛盾的虛假證據。余昱、許遵波公然違反《刑訴法》第五十條,對證明王潤志無罪的、能夠收集且必須依法收集的關鍵證據或證據原件一直不依法收集與司法鑒定。比如:①、不依法調取2014年廣州對賬錄音;②、不依法調取2015年雨花區法院庭審雅娜公司兩次質證、認可3651A貨款票據原件的庭審記錄;③、以“家潤多公司規定不提供原件,只提供復印件”為由,不調取家潤多3次出函均表示原件有存檔的、加蓋“汕頭市雅娜化妝品實業有限公司”同一印章的3012A、3651A《經銷結算單?對賬確認書》原件并進行司法鑒定;④、不依法調取家潤多條碼多達75個以上的3012A的產品銷售明細表;⑤、不依法調取丁歡華2012年5月簽領3651A合同的家潤多完整的“合同簽領薄”記錄;⑥、不依法調取雨花區法院存檔的蓋有雅娜公司印章的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原件并對其印章進行司法鑒定;⑦、不依法調取雅娜公司持有的與王潤志、家潤多業務往來的蓋有“雅娜公司”印章的相關文件原件、訴訟文書原件及其多套印章印模并進行司法鑒定。
二是潮南區法院第二次一審鄭宏新法官對偵查民警余昱、許遵波與呂在坤、丁歡華等人串通制造的自相矛盾的虛假證據不予審查而全部予以采信,而對王潤志出示的無罪證據一律不予審查與采信。
王潤志出示的一系列無罪證據,相互印證,形成完整的證據鏈,具有內在聯系,共同指向同一待證事實:即雅娜公司呂在坤等人,對涉案合同3651A是授權簽訂、明知、認可并自愿且實際執行的;對3651A項下銷售非雅娜公司產品是明知、同意、認可并自愿開具稅票的;且為3651A開具稅票是合同義務,是明知與認可的。
結合全案證據,無論客觀事實,還是法律事實,均足以證明王潤志不構成偽造印章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及其他任何犯罪。
被控刑案四年四換“罪名”,置民營企業商人于死地!請問汕頭市潮南區法院,共和國法律的尊嚴在哪里?共和國法律的威嚴在哪里?共和國法律的正義在哪里?
廣東——作為改革開放的“先行區”,更是新時期的“先導區”,這塊承載萬千榮光的熱土,更應是維護司法公平正義、維護經濟環境建設的“示范區”。
當前,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治如火如荼,王潤志表示:強烈呼請廣東省紀委、廣東省政法委、廣東省公安廳、廣東省檢察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介入調查,給這一冤假錯案沉冤昭雪,還司法以尊嚴、還正義以本真。
本案進展如何,本報將持續關注。
(記者 朱廷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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