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以打擊網絡犯罪為主題的第十八批指導性案例,我國首例從境外將臺灣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大陸進行司法審判的電信網絡詐騙案——張凱閔等52人電信網絡詐騙案入選其中。
據最高檢通報,2015年6月至2016年4月間,中國臺灣地區居民張凱閔等52人先后在印度尼西亞和肯尼亞參加針對中國大陸居民進行電信網絡詐騙的犯罪集團。在實施電信網絡詐騙過程中,各被告人分工合作,其中部分被告人負責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對大陸居民的手機和電話進行語音群呼,群呼的主要內容為“有快遞未簽收,經查詢還有護照簽證即將過期,將被限制出境管制,身份信息可能遭泄露”。當被害人按照語音內容操作后,電話會自動接通冒充快遞公司客服人員的一線話務員。一線話務員以幫助被害人報案為由,在被害人不掛斷電話時,將電話轉接至冒充公安局辦案人員的二線話務員。二線話務員向被害人謊稱“因泄露的個人信息被用于犯罪活動,需對被害人資金流向進行調查”,欺騙被害人轉賬、匯款至指定賬戶。如果被害人對二線話務員的說法仍有懷疑,二線話務員會將電話轉給冒充檢察官的三線話務員繼續實施詐騙。至案發,張凱閔等被告人通過上述詐騙手段騙取75名被害人錢款共計人民幣2300余萬元。
由于本案被害人均是中國大陸居民,根據屬地管轄優先原則,2016年4月,肯尼亞將76名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嫌疑人(其中大陸居民32人,臺灣地區居民44人)遣返中國大陸。經初步審查,張凱閔等41人與其他被遣返的人分屬互不關聯的詐騙團伙,公安機關依法分案處理。不久,11名曾在印度尼西亞參與張凱閔團伙實施電信詐騙,未赴肯尼亞繼續詐騙的犯罪嫌疑人陸續被緝捕到案。至此,張凱閔案52名犯罪嫌疑人全部到案。
在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期間,在案犯罪嫌疑人均表示認罪,但對其在犯罪集團中的作用和參與犯罪數額各自作出辯解。2017年4月1日,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二分院根據犯罪情節,對該詐騙犯罪集團中的52名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同處理決定:對張凱閔等50人以詐騙罪分兩案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另2名情節較輕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訴決定。
2017年12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張凱閔等50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加詐騙犯罪集團,利用電信網絡技術手段,分工合作,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其他單位工作人員,詐騙被害人錢財,各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其中28人系主犯,22人系從犯。法院根據犯罪事實、情節并結合各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悔罪表現,對張凱閔等50人判處十五年至一年九個月不等有期徒刑,并處剝奪政治權利及罰金。張凱閔等部分被告人以量刑過重為由提出上訴。2018年3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這是我國首例從境外將臺灣籍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大陸進行司法審判的電信網絡詐騙案。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副廳長張曉津表示,案件涉及大量的境外證據和龐雜的電子數據,該案指導意義在于凸顯了對境外證據應著重審查其合法性、對電子數據應重點審查其客觀性,同時要緊緊圍繞電話卡和銀行卡審查認定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事實,對于有明顯首要分子、主要成員固定、其他人員有一定流動性的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組織,可以認定為詐騙犯罪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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