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天柱縣金三角浙江商貿城一層商鋪的業主周承忠因在微信交流群中被指責是“內鬼”而將相關人士告上了法庭。近日,貴州省凱里市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
◆處理另案曝出“內鬼言論”引發新訴訟
與周承忠博弈的一方分別是甘真(男,法律界人士,住貴州凱里)、李文芳(女,住貴州省天柱縣鳳城鎮中心市場)。
本案原告周承忠在訴狀中說,甘真、李文芳也都是天柱縣金三角浙江商貿城一層商鋪的業主,因此相識并在同一個微信群交流。
因房地產開發商與業主存在民事糾紛(以下簡稱為“退還租金案”),周承忠等其他業主就共同聘請甘真作為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
2024年3月6日,在某縣法院開庭審理退還租金案時,周承忠有事到外,未能出庭,被告甘真在開庭時,當著承辦法官和部分被告業主的面誣陷說周承忠與開發商的委托代理人串通,向其提供了有關業主的租金分配數據表和其它信息,并把自己的猜測和推斷發到業主交流群,公然指責周承忠與開發商代表串通并有從中獲利的“可能”,用“可能”來判斷事實真相。
被告甘真在法庭及微信群里的誣陷言詞引起了被告李文芳(微信名:昆明)等部分業主對周承忠強烈不滿。他們直接罵周承忠是“內鬼”、“內奸”,還說:“吃別人的血汗錢,要斷子絕孫”、“內鬼的那個不得好死”……不明真相的業主還紛紛表示:“支持甘真律師,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被告甘真自己還在群里指出“如果是真的,那這個人真不得好死”等攻擊性語言,在他的帶領下,大家顯得越來越不理性。
周承忠感覺到了極大的屈辱,便向法院提起訴訟。周承忠認為,甘真作為法律人,在毫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在法院審判庭及業主群帶頭誣陷他,其行為直接造成業主成員對他人格人品的誤解誤判,引發了相關業主對他的指責、謾罵和誣陷,對其精神造成了傷害。
在起訴中,原告周承忠要求法院,依法判令甘真、李文芳兩位被告在金三角一樓商鋪交流群中及黔東南日報發表道歉信。同時索賠精神損失費2萬元等。
◆被告在庭審中提起反訴
被告甘真在法庭上說,周承忠的起訴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案不構成對其名譽權的侵害。
首先,被告本人并不是無中生有,捏造事實進行誣陷,被告所實施的行為是在另一起案件中履行答辯權利,并舉出相應證據情況下所能夠證明的法律事實。
其次,被告也未曾在任何公開場合發表過有損原告周承忠名譽的言論,僅是在名為“金三角一樓商鋪交流群”中發布了關于另案訴訟涉及到的法律事實。
而該微信群中的所有成員均是這另外一起案件的被告,他們并沒有全部參與另案的開庭審理,故被告在該微信群發布相關法律事實,讓未參與另案庭審的被告知情。
“被告主觀上是沒有惡意虛構捏造事實,也沒有任何隨意在公開場合發表有損原告名譽的言論的行為,故被告不存在任何構成損害原告名譽權的事實和行為,原告周承忠的起訴應該駁回。”被告甘真在法庭上說。
被告李文芳辯稱,她沒有在群里誹謗原告周承忠,原告起訴她的事實,完全是虛構的,沒有任何證據,“我在群里說話都是很文明的”。
庭審中,被告甘真向法院提出反訴,要求判令反訴被告周承忠在微信群名為“金三角一樓商鋪交流群”及黔東南日報發布道歉信,消除此對原告作為律師職業的負面影響。同時也索賠精神損害費及名譽損失費合計2萬元等。
◆法院:被告發表“內鬼言論”存在主觀過錯
凱里市法院認定的事實有:原告周承忠與被告甘真、李文芳均系名為“金三角一樓商鋪交流群”微信群成員,是天柱縣金三角浙江商貿城一層商鋪的業主。
2023年,天柱縣金三角浙江商貿城的房開公司向某縣人民法院起訴商鋪業主,要求業主退還其應得部分的租金(即前述提到的“退還租金案”),甘真受包括周承忠在內的部分業主的委托,參加訴訟。
在該案開庭前,甘真收到法院向其送達的原告的證據后,在微信群內稱懷疑有內鬼把內部材料提供給了對方,進而引發其他業主附和并發表“吃別人的血汗錢是要斷子絕孫”等謾罵性言論。
在退還租金案庭審過程中,甘真向法庭出示證據,擬證明這起退還租金案是虛假訴訟。
這起案件的原告某房開公司在法庭上提交的《2021年金三角浙江商貿城業主租金分配有關數據》為該案的被告制作,原告只能從被告處獲得,它原本有甘真和周承忠的電子簽名,但原告提供出來的,卻只有甘真的電子簽名,這只能是周承忠向原告某房開公司提供才會刪除自己的電子簽名。
所以,退還租金案為周承忠與某房開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串通,捏造業主侵占某房開公司租金的事實而提起的虛假訴訟。
退還租金案開庭后,李文芳在微信群內說了“最高興的事,我們這業主里面,把我們所有的資料傳給了原告”、“你們會不會為這個人點贊呢?”等話語,引發其他業主謾罵。
后周承忠在群內質問甘真在庭審中稱系其向原告某房開公司提供資料一事,甘真將其向法庭提交的證據材料發在微信群內逐一進行分析,并發表“那只有一種可能,就是周承忠把他自己的簽名刪除了發給張林的”、“吃黑心錢不是那么容易吃的?”等言論。
李文芳再次在群內發表“那天當場開庭的人,聽得很清楚很明白,99.9%就是你提供的”、“吃黑心錢不是那么容易的”等言論及“你個249+1”的表情。
(聊天截圖)
周承忠在爭論過程中發表了如下言論:
“你還嫩前途本好,你考個律師也不容易,希望你好好珍惜自己來之不易的成就,好自為之……”
“你在我們這個小群體丟了臉還是小事,毀了自己的前途是大事……”
“不要代理費收了,官司輸了,內鬼沒找出來,自己名聲掃地……”
凱里市法院還查明了其他與本案有關的事實。
該院認為,甘真作為微信群內部分業主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在庭審中行使代理權無可厚非,但其在微信群內公開發表周承忠是內鬼的言論,存在主觀過錯。
李文芳根據其在庭審過程中獲取的信息在微信群中發表相關言論指明周承忠系內鬼,同樣也存在主觀過錯。
該微信群由不特定關系人組成,具有公共空間屬性,甘真、李文芳的言論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周承忠的社會評價降低,侵害了周承忠的名譽權。
最終,法院對此案的判決是,被告甘真、李文芳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在名為“金三角一樓商鋪交流群”的微信群內公開向原告周承忠道歉,道歉內容需經法院審核。如拒不履行,法院將采取公告、登報等方式,將判決的主要內容及情況公布于眾,費用由被告甘真、李文芳承擔。法院同時駁回了周承忠的其他訴訟請求。
截至記者發稿時,周承忠已收到了甘真向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的信息。(本報記者 石平 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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