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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死亡四年多仍被列為被執行人  此前兩例均已糾錯

2021
01/21
07:39
華夏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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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提示:人已經離世四年多了,仍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這種怪事就發生在廣東深圳。2021年1月19日,在深圳經商的四川綿陽人王子和舉報稱,“我們通過網上搜索和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發現我已故姨姐余桂仙被深圳中級人民法院確定為被執行人,這種將死者列為被告的案子以前只有兩例,這是第三例。”深圳中院接受華夏早報-燈塔新聞采訪時表示,先了解案件情況再回復。

  華夏早報-燈塔新聞特約記者 上官云開 報道

  死亡四年后被法院列為被執行人

  余桂仙是福建省福鼎市點頭鎮馬洋村人,生前在深圳打工。2016年10月5日,余桂仙喝農藥自殺身亡,10月11日火化后注銷戶口。按理說,從此世上再無余桂仙了,人世間的一切再與她無關。

  但沒想到的是,兩個多月后的2016年12月13日,因借貸糾紛,一位叫“周煒軒”的人隱瞞余桂仙已經死亡的情況,將死者列為被申請人,向深圳市仲裁委提起仲裁。

  王子和告訴華夏早報-燈塔新聞,2017年1月3日,受理不到一個月時間,深圳市仲裁委在沒有按程序送達及查明余桂仙已經死亡的情況下,未認真核實借款合同的真實性,及資金實際交付明顯與合同不符等關鍵事實,就作出裁決書,悉數支持了周煒軒的請求,裁令死者余桂仙承擔全部責任。

  據了解,余桂仙死前在深圳打工,作為案外人的王子和是在法院上門執行時才知曉情況的。他說,余桂仙生前離婚,死后留下兩個未成年的女兒,大女兒李嵐某13歲,小女兒李某曦11歲,所以他不得不出面為兩個未成年的孩子尋找救濟途徑。

  2018年,申請人周煒軒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后因案外人提起執行異議訴訟中止;2020年深圳中院恢復執行,被執行人至今仍為死者余桂仙。

  2020年7月,余桂仙之女李某曦向深圳中院申請不予執行,該院民事裁定駁回,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事項的規定》第八條:“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應當在執行通知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申請,有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二款第四、六項規定情形且執行尚未終結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有關事實或案件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書面申請”。深圳中院認為,李某曦2018年11月參加了案外人執行異議答辯,就應該知道法院對標的采取執行措施,故其2020年才申請不予執行,超過15日期限,所以駁回。

  

  死者余桂仙妹夫王子和介紹情況。

  律師認為法院適用法律錯誤 法院稱了解情況后再回復

  福建省資深律師鄒麗惠認為,深圳中院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他表示,李某曦不是被執行人,目前法院所列被執行人仍為死者余桂仙,死者余桂仙的未成年女兒提出不予執行,系因仲裁將死者列為被申請人,屬于程序嚴重違法,深圳中院繼續將死者余桂仙列為被執行人,程序也明顯違法。

  “欠債還錢沒有問題,但我們知道死人是不能作為被告,也不能作為被執行人的。”王子和及其余桂仙的女兒等親屬認為,深圳中院在明知深圳仲裁委將死者列為被申請人的情況下,避而不談仲裁程序是否違法的問題,執意駁回他們不予執行的申請,仍繼續將死者余桂仙作為被執行人予以執行,違反有關法律程序,他們將繼續尋找一切救濟途徑。

  1月20日,華夏早報-燈塔新聞聯系上深圳中院,該院負責對外宣傳的相關工作人員稱,因為該部門不是具體辦案和執行機關,所以對于余桂仙被執行的案子不了解,涉及到具體案件或法律適用問題,由于不清楚具體情況,因此無法給出專業性的意見,建議相關當事人通過正常渠道跟承辦案件的法官或法官助理進行溝通。

  隨后,該工作人員記下了余桂仙案恢復執行案件的案號,表示先了解一下案件情況再回復。

  此前兩起同類案件均被糾錯

  據悉,和余桂仙一樣,死后被列為被告和執行人的,在全國還有兩起,分別發生在陜西咸陽市和江蘇揚州市。

  陜西咸陽人馮忠孝的妻子張秀俠早在2004年3月3日就病故了,但是咸陽市渭濱法庭卻在2005年5月25日向其下發了傳票。盡管馮忠孝在法院開庭時告訴老伴已經去世,但法庭在后來的判決中還是判定張秀俠承擔民事責任。

  對此,該案的審判長趙曉燕解釋說,馮忠孝雖然在開庭時提起妻子已經死亡,但沒有提供死亡證明,所以法院沒有采信。

  不過,趙曉燕最終因此被處分。據秦都區法院的通報:“作為案件承辦人,審判長趙曉燕在審理該案時,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對當事人的身份沒有進行必要的謹慎的核對,導致裁判出現問題,造成了不良的社會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有關懲戒制度的若干規定》,經法院黨組會議研究決定,給予趙曉燕行政記過處分,并按有關程序免除其審判長職務”。

  另外一起是,2009年12月,因家里急需用錢,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邵某向好友馬某借了5萬元,由揚州市某擔保公司擔保,借款到期后,邵某沒能還錢,擔保公司只得按照約定代為償還5萬元。之后擔保公司決定向邵某行使追償權。邵某和李某是夫妻關系,擔保公司認為該筆借款應屬二人共同債務。于是,2015年1月,擔保公司將二人一并告上法庭。

  法院受理該案后,向邵某和李某寄送了訴訟文書。因查無此人,文書被退回,2015年2月7日,法院又以公告形式送達了文書。送達、答辯和舉證期限屆滿后,邵某夫婦未作回應,2015年5月12日,法院缺席審判,判令二人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給付擔保公司5萬元。

  擔保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期間,邗江區檢察院偶然得知,此案的被告之一李某可能已經死亡。該院隨即與執行部門聯系,最終查明,李某確實于2012年5月21日死亡。基于上述情況,該院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行政抗訴案件辦案規則的相關要求,依法啟動監督程序,向法院提出再審檢察建議。

  最后,這起案件經檢察機關依職權進行法律監督后,法院經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另行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再審,最終中止了原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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